教育部將照顧弱勢族群學生列為重要的教育計畫,此概念與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理論中的那一個原則相呼應:
(A)正確原則
(B)接近原則
(C)自由原則
(D)差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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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408), C(126), D(8736), E(0) #44940
統計: A(211), B(408), C(126), D(8736), E(0) #44940
詳解 (共 3 筆)
#32292
此為Rawls的正義論,差異原則就是一種積極性的差別待遇,認為應不平等對待不平等,以達教育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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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32
根據Rawls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二個正義原則來做決定。這兩個原則分別是:
1.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高度的自由,而且這些自由都與他人的自由相等並相容。
2.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必須(1)對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符合正義的補救原則;(2)所有職位和工作都須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加以開放。
第一個原則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主要在確保與尊重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所有的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僅有在他人的自由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
第二個原則則包括差異原則與機會均等原則兩個部分。
差異原則強調公道,即視個人的個別情況,給予差別的對待,使處於不利地位的個人能獲得較多的資源,以促進平衡性的平等分配,避免資源都掌握在具有優勢的人手中,造成懸殊的貧富差距,具有補救性正義的性質。
機會均等原則強調提供每個公民都應予以公平地對待,給予平等的成功機會,偏向形式上的平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個原則須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即不得以社會和經濟利益作為補償,而對個人的自由權加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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