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哲老師希望降低或消除學生不適當行為時,以下哪三策略最符優先採用策略?
甲:施予嫌惡刺激
乙:重新安排環境
丙:調整教學選項
丁:削弱可欲事物
(A)乙丙丁
(B)甲丙丁
(C)甲乙丁
(D)甲乙丙
統計: A(9862), B(900), C(1710), D(541), E(0) #434544
詳解 (共 10 筆)
●刺激物種類:
1.合欲刺激:能滿足個體欲求動機的一切刺激。
2.嫌惡刺激:個體因自發性反應形成一種刺激情境,類似類似情境若再度出現時,個體同類反應即減弱,甚至不在反應,此刺激即是為嫌惡刺激。
(3)教育相關: 1.利用嫌悪刺激或消弱的方式矯正學生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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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惡刺激:
嫌惡刺激是指可以讓個體產生不舒服、吵雜、痛苦等感覺的刺激;依性質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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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性質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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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制約或初級的嫌惡刺激: |
是先天的、與生俱來不喜歡的刺激,例如肉體上的疼痛、吵雜煩噪的聲響、苦澀有異味的東西、食物的剝奪等。 |
因為個體依基本的追求快樂的原則,趨樂避苦,因此剝奪基本需求或引起痛苦的刺激,均屬於此類的嫌惡刺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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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約的或次級的嫌惡刺激: |
是指因後天社會環境的規範而學習的不喜歡的刺激。因此各個社會文化的嫌惡刺激不一定相同,但基本上都能引起生理上或心理上不舒服。這些刺激不是天生的,而是由社會化的制約學習而來。 |
舉例說明: 1.功課沒寫被老師責罵。 2.對特殊動物的恐懼感。 3.對特定事物的厭惡。 4.不喜歡某種食物。 5.討厭某些言語或行為等。 |
嫌惡刺激與懲罰有相當關聯,因為嫌惡刺激經常被用來作為懲罰的手段,以達到抑制或減少不當行為的目的。懲罰是指呈現嫌惡刺激,讓個體產生不舒服、痛苦等感覺,以抑制或減少不合規範的行為。 故在使用嫌惡刺激當做懲罰手段時,宜注意程序與方法的效果,以及倫理道德的基礎。有些研究顯示:在減少行為反應的訓練方案或行為塑造方面,懲罰確實產生迅速的抑制效果。因之,用懲罰使個案產生不舒服或威脅性的感覺而減少不期望行為的發生,是一合理的治療技術。但使用此種刺激必須做道德與法律的考量,如確定使用的必要理由、區別心理醫療與行為技術的使用等。故嫌惡刺激與懲罰常連在一起,宜謹慎應用。
原則 :
1.每當不良行為出現急給嫌惡刺激
2.必須持續實施,直到行為不在發生
3.刺激必須是當事人所真正不喜歡的刺激。
嫌惡治療在教學與諮商工作上並不鼓勵採用。把愉快的刺激和不愉快的刺激放在一起,造成不愉快的反應,會帶來創傷。實務上常使用電殛在重度精神病患,若使用在減重,容易得到厭食症。
目前普遍採用技術 : 隔離法,把當事人隔離,使不能接受正向增強,以便減弱或消除不良行為。
使用上需要
1.審慎的設計與關照當事人的反應
2.教師監控範圍之內
3.注意當事人生理反應
如此可見,嫌惡制療法是不適用在學生身上。
回10F
可欲事物,從字面上來解釋就是能引發學生某項行為動機的事物
此題幹為不適當行為,此時的可欲事物就是指引發他不當行為的根本
例:部分學生會習慣性摸弄桌面物品而分心,此時若在上課前要求他們先整理桌面,淨空不必要之文具或書本,即削弱可欲事物
以上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