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行為無須遵守明確性
(B)行政機關原則上無判斷餘地
(C)司法機關無法加以審查
(D)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法律明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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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809), C(454), D(1763), E(0) #344004

詳解 (共 10 筆)

#363812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原則上應受到法院之審查,例外於承認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指專業領域如考試評分等之判斷)時,法院之審查權始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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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59

原則上 行政機關沒有判斷餘地

但在法律授權範圍內 承認行政機關有判斷上的行政空間

 

實務承認其判斷類型

1.考試決定

2.高度屬人性事項 EX 公務員人事考評  學生學業評量與品格考核 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

3.涉及高度科技之專業判斷

4.涉及政策性決定

5.由獨立專家或委員會獨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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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35

※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是否受司法(行政法院)之審查?

 (a) 原則上→須受行政法院審查

 (b) 例外→行機有判斷餘地者,不須受行政法院審查

   I. 判斷餘地的概念:行政事件具特殊、專業性,或法律已授權行機作成最終決定之權限者,法院應尊重而不審。

   II. 判斷餘地的類型

     (i.) 國家考試的成績評定 J319:成績複查

     (ii.) 學生之品行考核等高度人性事項 J382:私校退學

     (iii.) 專家委員會之決定

     (iv.) 獨立機關委員會之決定

     (v.) 預測性:醫藥環保科技經濟

     (vi.) 政策性:高度政策、行政計畫

     (vii.) 大專教師升等 J462:教師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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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48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意義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無法明確指明界限。而對這些模糊空間,行政機關得否自為判斷決行,則是須探討的問題。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 
司法機關乃解釋及釋用法律之機關,故有關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本屬其管轄範圍。而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運用,原則上,法院對之有審查權,惟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中有一核心領域,應許行政機關有自行決定權,亦即應使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畢竟行政機關為真正行為者,其於具體事件亦較司法機關具備專業性,故應許其於某特定範圍內,得自行做出判斷,此部份則無司法審查之餘地。 
(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如前所述,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核心領域中,應有行政機關自行判斷的餘地,此即「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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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49

(B)因為由司法審查所以行政原則上沒有判斷餘地,(D)不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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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70
問題出的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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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07
不確定法律觀念如果出現原則例外問題,通常是說可否被法官審查,原則上都得接受審查,但涉及判斷餘地時(如考試成績評定,委員會的決定,政策擬定等),自然不受法官審查解釋了。所以我不知道B選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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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616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基於「法律明確性」要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構成要件時,其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語,應力求明確,使人民便於遵守。惟因規範事實的多樣性與歧異性,立法者往往無法作完全明確的規定,而須選用內容較具多義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涵蓋複雜的社會事實。而此類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多係由行政機關先行為之,經行政機關闡明其意涵,並適用於具體事實。然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基本上乃是一種具體事實與抽象規範是否合致的「判斷」問題,其「正確」與否,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法院加以審查


二、判斷餘地

晚近有些學者主張,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線,不宜作完全的審查,因而提出諸多理論,支持行政機關載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在此範圍內的判斷,法院應給予尊重。


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101dartic1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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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53
那是行政裁量吧,觀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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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08

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原則上有判斷餘地
因為不確定行政機關才要解釋判斷~可以這樣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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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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