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律師之懲戒處分,依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懲戒處分程序,並非訴願程序
(B)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係屬職業懲戒法庭
(C)對於律師之懲戒處分,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D)律師懲戒處分,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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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296), C(302), D(2085), E(0) #232159
統計: A(620), B(296), C(302), D(2085), E(0) #232159
詳解 (共 7 筆)
#21246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7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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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4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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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就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得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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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
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
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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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831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
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so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so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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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86963
有關律師之懲戒處分,依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律師懲戒處分程序,並非訴願程序✔️
(B) 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係屬職業懲戒法庭✔️
(C) 對於律師之懲戒處分,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D) 律師懲戒處分,屬於行政處分❌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其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是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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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826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非屬於'行政處分'
那單純'律師懲戒處分'是否是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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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797
法院終審判決➡️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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