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同向主管機關提出工廠設置許可之申請,主管機關之決定為:「准予設立,但甲乙二人 應另行繳納一百萬元之回饋金。」上開書面通知分別寄給甲乙二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應先繳納回饋金,前開核准才發生效力
(B)甲、乙二人無須共同提起訴願,得僅由甲單獨提起訴願
(C)若本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甲乙二人必須同列為原告,否則本案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不合法
(D)若甲乙二人接獲通知之時間不同,以較早接獲之時間點作為甲乙二人提起爭訟之法定期間的起算 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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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2148), C(659), D(249), E(1) #232161

詳解 (共 7 筆)

#208943
a.行政處分已經生效了.......如果甲和乙沒繳錢 行政機關得撤銷行政處分
b.甲乙 兩人 均得單獨提起訴願
c. b對c就錯了
d.沒這回事 行政機關需要以對人民有利的時間點 為 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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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689

糾正一下樓上的最佳解,a行政處分若甲和乙沒繳錢,乃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例外使行政處分之廢止,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以避免受益人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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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87

b.訴願法第二十六條(二人以上之代表人)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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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199
應該不是26條,而是21條吧?

第 21 條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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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73
a.講簡單點...就是負擔 的意思 是 行政處分已經生效了 和時間點沒關聯性
d 分別計算 忘了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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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692
行政訴訟法第37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 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 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為限。得代表不共同訴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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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85

法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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