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殊教育法( 102.01.23 修正公布)的條文內容,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B)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C) 特殊教育評鑑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
(D)身心障礙類別增列腦性麻痺。 身心障礙類別增列腦性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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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30), C(57), D(5), E(0) #523994
統計: A(488), B(30), C(57), D(5), E(0) #523994
詳解 (共 3 筆)
#765477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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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268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93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26、47 條條文;增訂第 28-1 條條文
特教法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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