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之規定,教師或校方人員知悉有少年學生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所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24小時
(B)36小時
(C)48小時
(D)7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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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2), B(8), C(29), D(9), E(0) #98079
統計: A(2852), B(8), C(29), D(9), E(0) #98079
詳解 (共 1 筆)
#332209
第三十四條(兒童及少年需通報處理情形)【相關罰則】第一項~§61;第五項~§62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
|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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