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無效的可決人數為何?
(A)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C)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D)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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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61), C(331), D(77), E(0) #225897

詳解 (共 2 筆)

#202569

第 1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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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無效的可決人數為何?
(A)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C)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D)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解析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 (決議方式 )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重點整理 : [ 可分為三種態樣 ]

一、「解釋憲法」: 2∕3 ( 出席 ) → 2∕3 ( 同意 )。
二、「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 出席 ) → 半數 ( 同意 )。
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半數( 出席 ) →半數(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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