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規定之試驗買賣,係屬下列何者?
(A)債權契約附停止條件
(C)動產擔保交易法所稱之附條件買賣
(B)所有權移轉行為附停止條件
(D)動產擔保交易法所稱之信託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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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139), C(156), D(25), E(1) #219081
統計: A(490), B(139), C(156), D(25), E(1) #219081
詳解 (共 3 筆)
#219794
民384: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承認: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
純粹之隨意條件,不需任何理由,買受人同意、高興、喜歡即可。
一般大型企業在採購高價機台時常使用之條款。
試驗買賣期間,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可保護買受人避免收到瑕疵品,
也可以保護出賣人,防止買受人將物品再轉售交易。
惟一旦買受人「承認」,則該契約則生效,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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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313
#384:
試驗買賣:
先 給 買家 商品 帶回去試用,等到 買家 承認 商品,→買賣契約 就 生效 = 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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