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請問上開規定所提及之措施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
(A)通知限期改善
(B)命停工
(C)廢止排放許可證
(D)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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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4), B(85), C(548), D(305), E(1) #488233
統計: A(1914), B(85), C(548), D(305), E(1) #488233
詳解 (共 7 筆)
#769915
A 在某國有土地上違法傾倒廢棄物,經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命 A 限期改善,請問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為何?(B) 預防性之不利處分,不具有裁罰性(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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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844
限期改善也是行政處分喔,但屬於「非裁罰」性行政處分。
非裁罰性行政處分(反面表列):
(1)命違反義務者除去違法狀態或行為 EX.限期改善
(2)行政處分的撤銷和廢止,是根據適用法規有所依據 EX.依行程法第123條第1項第3款,受益人未履行負擔附款,原行政處分雞關費指行政處分
(3)保全性執行政處分 EX.限制出境
(4)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EX.拘提、扣留、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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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38
行政罰法 § 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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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436
@筆記@
行政罰有3種:[ 罰鍰、沒入、其他種類 ]。
又其他種類 又分為4種: 限制或禁止、剝奪或消滅、影響名譽、警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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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21
那限期改是屬行政指導(事實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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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350
每種裁罰性不利處分後面接有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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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619
沒有勒令歇業阿 只有命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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