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嗣因個性不合而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良好的關係。某日甲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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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0)
(A)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且須具結而真實陳述(X)
(B)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但無須具結(X) (C)丙因為曾為自訴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主張拒絕證言(O) (D)法官得自由裁量丙是否得拒絕證言(X)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