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傳喚出庭作證,不論法官問什麼問題,甲自始至終都保持緘默,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A)甲與被告為結拜兄弟,得拒絕證言
(B)甲為被告之同居女友,得拒絕證言
(C)甲害怕作證後被告會記起來其曾向其借錢尚未歸還,得拒絕證言
(D)甲無任何理由,就是拒絕具結及作證,法院得處甲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299), C(251), D(2281), E(0) #206443

詳解 (共 6 筆)

#700911

刑事訴訟法

第 193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52
0
#814623
證人拒絕證言權:
刑訴179公務 182業務 180身分 181利害(不自證己罪)  
22
1
#5172627

C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8
0
#4206818
95年 - 95年 - 95年警察人員升官等消防人員考試[上]#5031 #5031 --11題 這應該是刑訴 不是刑法
5
0
#4209776
由公職◆刑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6210724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