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OO中學,其教職員工人總數為200 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如進用有工作能力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至少應進用幾名?
(A)1 人
(B)3 人
(C)5 人
(D)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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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294), C(71), D(74), E(1) #206133
統計: A(440), B(294), C(71), D(74), E(1) #206133
詳解 (共 3 筆)
#689214
102年6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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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416
私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所以
所以
200*0.01=2
又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
故
至少應進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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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82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4/12/16修訂版)n第38條n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34人以上者 n需進用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總人數3%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n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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