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私立OO中學,其教職員工人總數為200 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如進用有工
作能力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至少應進用幾名?
(A)1 人
(B)3 人
(C)5 人
(D)6 人。
統計: A(3074), B(1029), C(199), D(220), E(1) #97352
詳解 (共 10 筆)
| 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之定額進用比率規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計算公式:員工總人數×0.01,所得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 因此,員工總人數為67至199人進用1人,200至299人進用2人,300至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1.私立OO中學200人超過適用門檻的67人,故須遵守定額進用比率規定
2.200人*0.01=2人
3.題目提到進用者為"重度以上",故2人→1人
引自台灣就業通-定額進用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1621&pid=783
最佳解的說法是以"每67人要配一個身心障礙者"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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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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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
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
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
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
,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
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
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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