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當行政機關欲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時,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B)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類行政處分作成前得免除陳述意見程序
(C)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為之
(D)若事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使事後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法補正此一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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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62), C(84), D(2229), E(0) #487030
統計: A(6), B(162), C(84), D(2229), E(0) #487030
詳解 (共 8 筆)
#809143
(D)依行程114條1項3款: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得因及時補行陳述,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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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18
B是對的阿,行程法第103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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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428
行程法第103條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類行政處分作成前得免除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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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07
題目是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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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5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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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8778
想請問C的法條依據在哪?
陳述意見可以由「言詞」的條文在行政程序法106
但是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為之,我找不到QQ
謝謝
陳述意見可以由「言詞」的條文在行政程序法106
但是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為之,我找不到QQ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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