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規定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為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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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23), C(2358), D(144), E(0) #33079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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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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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裁處權時效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其裁罰權限會因為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這項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避免處罰關係懸而未決,影響人民權益,同時也能確保社會秩序的維護。

相關法條依據
裁處權時效原則主要規範在**《行政罰法》第27條**:
 * 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27條第2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 第27條第3項:若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第一項期間自確定日起算。
 * 第27條第4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此外,《行政罰法》第28條也規定了裁處權時效的停止事由:
 * 第28條第1項: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 第28條第2項: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特別注意: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效的,則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5條即規定罰鍰裁處權因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起算點的判斷
裁處權時效的起算點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行政機關能否合法進行裁罰。常見的起算點判斷如下:
 * 行為終了時起算:這是原則性的規定。對於「行為犯」(一有行為發生即構成違法)而言,時效從違法行為結束時開始計算。
 * 結果發生時起算:對於「結果犯」(必須有特定結果發生才構成違法)或行為結果發生在行為終了之後的情況,則從結果發生時起算。例如,酒駕必須經酒測結果達到一定標準才受處罰,其時效從酒測結果確定時起算。
 * 繼續犯:若違法行為具有繼續性(例如違法營業行為),裁處權時效通常自行政機關查獲時,即認定為最後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 不作為犯: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
 * 與刑事案件競合: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經司法機關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的刑事處分(如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等)確定後,始得裁處行政罰,並從該刑事處分確定日起算時效。
 * 經撤銷之裁處:若原行政罰裁處經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撤銷,並須重新裁處時,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時效停止與中斷
《行政罰法》僅規定了裁處權時效的「停止」,並無「中斷」制度。時效停止的原因通常是行政機關因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如天災、事變或法律規定)而無法進行裁處。一旦停止原因消滅,時效會繼續進行,將停止前的期間與停止後的期間合併計算。
立法目的
制定裁處權時效原則的立法目的主要有:
 * 保障人民權益:避免行政機關的裁罰權長期懸而未決,使人民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其權益。
 * 督促行政機關積極行使職權:促使行政機關及早發現違法行為並進行裁處,以維護社會秩序。
總而言之,「裁處權時效原則」是行政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旨在平衡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與保障人民權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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