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甲原住民為獲得購屋貸款之優惠,向主管機關申請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如法規規定,該認定之事
實其他機關應受拘束,此係指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實質的存續力
(B)確認效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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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6), B(3254), C(3675), D(232), E(25) #2574053
統計: A(1766), B(3254), C(3675), D(232), E(25) #2574053
詳解 (共 10 筆)
#4491589
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就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相似,均拘束其他機關
相異之處在於,確認效力需法律特別規定
故此題的關鍵字為
甲原住民為獲得購屋貸款之優惠,向主管機關申請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如法規規定,該認定之事 實其他機關應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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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07180
(A) 實質存續力:對機關效力 (逾30日後不得廢止)
(D) 執行力(強制力):下命處分and強制執行
69
2
#4532381
考選部更改為B或C均正解
29
1
#5395157
(B)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例如華僑或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分為由僑務、原住民機關為之,一經認定,其他機關或法院均應接受此項認定的事實。
29
0
#5441381
構成要件效力
適用之法領域:行政
所謂「構成要件效力」,是指一個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其存在及內容(主文部分)對於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拘束效力。其他國家機關原則上有義務將該處分當作一個既定的事實予以承認、接受,並作為自身管轄事物的決定基礎。例如,依土地法19條、第20條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取得特定用途之土地,倘若外國人已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購買特定用途之土地,則地政機關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能質疑核准處分的合法性,而是應該將核准處分當成一個既存的事實,充作許可移轉登記的根據。不過,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只是原則,仍然存有例外,因為承認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是基於尊重機關權限分配及權力分立原則的考量而來,所以倘若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根本就不是權責機關,這個行政處分自然不會拘束權限遭受侵害的真正權責機關。此外,對於具有審查行政處分權限的行政機關(通常是上級機關)或法院而言,其既然可以審查行政處分,當然也不會受到行政處分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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