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7.17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之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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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78), C(4264), D(648), E(7) #492613

詳解 (共 10 筆)

#1056472
校長應該是比照薦任9職等主管職,督學是8-9職等非主管職,所以該校長調任督學為平調非主管職
 
另直接說校長非保障法適用對象,不完全正確
公立學校校長仍屬公保法3條對象 只是優先適用特別法教任條例,故保訓會86.05.23.八六公保字第01116號函文決議:「各級公立學校校長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準用之對象,尚不得依其規定請求救濟。」 ,至私校本來就沒有保障問題,除非是103條的私校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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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358
補充: 公務人員原為主管職務,經調任為...
(共 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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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59
停職屬於行政處分,因此當事人不服服務機關的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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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82
督學比校長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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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98
那B,校長調督學呢?不是降調嗎?降調不是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及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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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824

說不太對沒用

看看考試這樣考過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公立學校校長
(B)公立學校職員
(C)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D)機關依法僱用人員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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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402
對呀 那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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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64

主管降調非主管 可以複審~ 那B為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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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893

(C)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0三六號判決意旨:「公務員受停職處分,既停止其職務,使不得連續服勤,不受考績、不能晉級,較諸受降低官等或審定之級俸處分對公務員所生損害並無差異,不能謂非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且停止其薪給,使不能按時領受俸給,亦難謂非其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應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是公務員受停職處分,於其服公職之權利顯有重大影響,核其性質亦應屬行政處分。


(D)不服年終考績乙等(現改認行政處分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針對平時成績(管理措施)應是提起申訴、再申訴

如有誤再請大家不吝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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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

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此號函釋變更了部分可提起復審的範圍,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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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4571
B選項
校長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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