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B)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
(C)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 法之規定
(D)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95年3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98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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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616), C(824), D(278), E(0) #3516782

詳解 (共 8 筆)

#6939552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1. 保護管束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干預程度極高,實質上等同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2. 其適用原則應類推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採新舊法比較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而非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因此該敘述錯誤。

刑法第 2 條

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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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刑法第 2 條第 2 項、111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
  1. 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及專科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2. 111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

    • 肯定沒收為「非刑罰之法律效果」,原則上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採溯及適用裁判時法

    • 但判決特別強調,為保障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若行為時(修法前)的法律「未處罰」「未規定宣告沒收」,則不得對該行為宣告沒收。

    • 若行為發生在修法前,但行為時法(舊法)已規定沒收,則新法(裁判時法)仍得適用,宣告沒收。只有在行為時法完全沒有沒收規定的情況下,才不得適用新法沒收。

  3. 結論: 只有當行為時的舊法「完全未規定沒收」時,才不得沒收。本選項的敘述「依法不得沒收」過於絕對,忽略了舊法可能已有沒收規定的情況,因此錯誤。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02日

 

聲請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為各該案件,認附表一所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四於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上,另聲明就其所受附表一所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六、七為審理附表二所示各該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 

二、系爭規定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範,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此種情形則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20號、第717號第783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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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1. 「強制工作」與「強制治療」均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2. 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而非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因此該敘述錯誤。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95年3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98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1. 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

  2. 行為時(95年3月): 適用舊法,公立醫院醫師被認定為公務員,收紅包構成(舊)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3. 裁判時(98年以後): 適用新法,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不再被認定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對於該收紅包行為而言)。裁判時之法律(新法)對行為人有利。

  4. 結論: 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裁判時之法律」(新法),判決無罪。故本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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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095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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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587
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不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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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293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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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397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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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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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所稱之刑罰,係指國家為對從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之人民予以非難,所施加符合罪責相當之嚴厲處遇。各不利益處遇是否具刑罰之性質,須視是否與刑罰之概念要素相符而定。
ㅤㅤ
立法者對國家基於違法行為干預人民自由或財產之措施,其是否屬刑罰或類似刑罰,須綜觀該措施之性質、目的及效果而定。若非等同或類似刑罰,即無涉罪刑法定原則。此認定不受立法者對該措施所下定義之拘束,亦不拘泥其條文是否使用刑罰相關用語。
ㅤㅤ
(一)由沒收新制整體內容觀之,犯罪所得之沒收不具刑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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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犯罪所得沒收之性質言,行為僅需具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縱不具可責性,因該行為而生之犯罪所得,仍應予剝奪,以回復犯罪行為前之合法財產秩序,並非非難違反社會倫理之犯行。而刑罰則係制裁行為人違法且有責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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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380
  • ❌ (B) 錯誤(應選)
    • 口語解釋:這是關於「沒收」的新規定。現在法律規定,沒收不適用「從舊從輕」,而是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也就是說,就算你做壞事時還沒有這個沒收規定,只要法官在判刑時新法已經通過了,一樣可以沒收你的犯罪所得。
    • 法律依據: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 (C) 錯誤(應選)
    • 口語解釋: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這類處分跟坐牢一樣會關人,所以要遵守「從舊從輕」原則。如果新法對行為人比較不利,就不能適用新法,必須回頭看行為時的舊法。選項說「無論是否有利均不適用」或「無論是否有利應適用新法」都是錯誤的描述。
    • 法律依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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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 正確敘述
    • 口語解釋:這是一個實務上的經典考點。民國 94 年刑法大幅修正,把「公務員」的定義縮小了。以前公立醫院醫師被視為公務員(收紅包算收賄罪),新法修正後,單純看病的醫師不再是公務員(變成了普通人收紅包,可能只算違反倫理或背信)。因為新法「不罰」或「罰較輕」,根據「從舊從輕」原則,當然要適用對醫師有利的新法律(裁判時之法律)。
    •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 95 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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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記法:
  1. 刑罰、關人的處分:從舊從輕(哪邊對被告好,就選哪邊)。
  2. 沒收、不關人的處分:一律適用最新(裁判時)的法律
 (D) 選項為什麼是「正確敘述」 的關鍵原因。
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拆解這個邏輯:
  1. 舊法時期(行為時): 當時只要是公立醫院醫師,都被當作「公務員」。收紅包會被判重罪(貪污治罪條例,起跳通常是 7 年以上)。
  2. 新法時期(裁判時): 2006 年(民國 95 年)刑法修正後,縮小了公務員範圍。單純看診的醫師被認定「不是公務員」。既然不是公務員,就不適用貪污罪,可能變成不罰,或是改判較輕的罪。
  3. 法律怎麼選? 根據刑法第 2 條的「從舊從輕原則」
    • 舊法:重罪。
    • 新法:輕罪或不罰(對醫師有利)。
    • 結果: 當然要適用「有利」的法律,也就是「新法(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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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題目中這句話是對的?
選項說:「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因為 98 年判決時,新法已經施行,且新法對他比較有利(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法院依照「從舊從輕」原則,最後決定適用裁判時(新法),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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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提醒(時事更新)
雖然這題考的是 95 年的法律變更,但關於「公立醫院醫師是否為公務員」,後來最高法院在 101 年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 更有進一步的細分:
  • 一般醫師看診、動手術: 不是公務員(非行使公權力)。
  • 醫師兼任行政職(如院長、主任)去管採購、招標: 還是算「授權公務員」,收錢一樣算貪污喔!
所以 D 選項特別強調「非兼行政職」,就是為了確保他在新法下會被判定為「非公務員」,從而適用較輕的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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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901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保護管束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干預程度極高,實質上等同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其適用原則應類推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採新舊法比較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而非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因此該敘述錯誤。







刑法第 2 條
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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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刑法第 2 條第 2 項、111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



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及專科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11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


肯定沒收為「非刑罰之法律效果」,原則上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採溯及適用裁判時法。


但判決特別強調,為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若行為時(修法前)的法律「未處罰」或「未規定宣告沒收」,則不得對該行為宣告沒收。


若行為發生在修法前,但行為時法(舊法)已規定沒收,則新法(裁判時法)仍得適用,宣告沒收。只有在行為時法完全沒有沒收規定的情況下,才不得適用新法沒收。




結論: 只有當行為時的舊法「完全未規定沒收」時,才不得沒收。本選項的敘述「依法不得沒收」過於絕對,忽略了舊法可能已有沒收規定的情況,因此錯誤。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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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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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為各該案件,認附表一所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四於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上,另聲明就其所受附表一所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六、七為審理附表二所示各該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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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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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爭規定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範,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惟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此種情形則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20號、第717號及第783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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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強制工作」與「強制治療」均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而非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因此該敘述錯誤。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95年3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98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


行為時(95年3月): 適用舊法,公立醫院醫師被認定為公務員,收紅包構成(舊)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裁判時(98年以後): 適用新法,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不再被認定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對於該收紅包行為而言)。裁判時之法律(新法)對行為人有利。


結論: 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裁判時之法律」(新法),判決無罪。故本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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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192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B)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憲法法庭於2022年12月2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認定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有關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並無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C)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95年3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98年以後才被追訴, 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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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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