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 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4星期
(B)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C)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D)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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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926), C(157), D(85), E(0) #3516781
統計: A(188), B(926), C(157), D(85), E(0) #3516781
詳解 (共 7 筆)
#6603979
17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 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
(A)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4星期 =改成產假8星期
(B)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C)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改成產假7日
(D)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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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6051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4星期❌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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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懷孕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共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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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A);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C)。 5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B)。 6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D)。 7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已由舊法的五日修正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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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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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903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4星期❌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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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懷孕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共七日。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A);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C)。
5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B)。
6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D)。
7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已由舊法的五日修正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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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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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152
性平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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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產假期間><安胎休養者>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4.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5.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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