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A)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B)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C)高雄市政府
(D)高雄市議會
統計: A(88), B(658), C(107), D(212), E(0) #351678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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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所稱之「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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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認為其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因此,(A) 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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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A)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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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在體制上隸屬於法務部(行政院轄下),其職權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但它並非「法院」(司法機關),也非《憲法訴訟法》所定義的「國家最高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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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依法行事,縱使認為法律有違憲疑義,也不能像法官一樣主動聲請釋憲,必須等待被告方窮盡救濟途徑後由人民聲請,或由審理該案的法院聲請。因此,(B) 無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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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憲法訴訟法》第第 83 條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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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在行使職權時,若認為其自治權受中央法規侵害時,可以提出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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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II.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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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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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的地位與市政府相同,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例如與市政府發生權限爭議),可以提出憲法訴訟。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高雄地方檢察署並非《憲法訴訟法》中所認定的最高機關,因此無法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訴訟,其應循層級將爭議呈報上級機關處理,或由最高機關代為聲請
(C) 高雄市政府
(D) 高雄市議會
- ❌ (B) 正確解答(無法聲請):
- 口語解釋:「檢察署」不是法院,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在台灣法律中,檢察官屬於行政體系的一環,他們在辦案時如果覺得法律違憲,不能自己跑去聲請憲法法庭,必須透過所屬的機關或在訴訟程序中處理。檢察署本身並不在《憲法訴訟法》規定的「國家最高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或「法院」的聲請主體名單內。
- 法律觀點:檢察機關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地方自治團體)或第 55 條(法院)所指的聲請主體。
-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可以聲請):
- 口語解釋:「法官」是維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覺得要用的那條法律可能違憲,法官有權(甚至是義務)裁定停止訴訟,然後把這條法律送交憲法法庭判決。
- 法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 (C) 高雄市政府(可以聲請):
- 口語解釋:市政府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執行機關。當市政府在處理公務(自治事項)時,如果發現中央法律阻礙了他們行使憲法保障的自治權,可以代表高雄市去聲請憲法訴訟。
- 法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地方自治團體在其行使職權時,認所適用之法規範抵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 (D) 高雄市議會(可以聲請):
- 口語解釋:市議會同樣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如果議會在制訂自治條例或行使監督職權時,覺得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一樣可以聲請憲法訴訟。
- 法律依據:同上,地方自治團體(含行政與立法機關)均具備聲請資格。
- 可以聲請的人:國家最高機關(五院)、立法委員(1/4 以上)、法院(法官)、地方自治團體(政府與議會)、人民(用盡救濟後)。
- 不能聲請的人:行政院底下的各部會(如內政部)、各級檢察署、一般的民間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