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有關法律之論理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體系解釋之方法
(B)不包括「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法
(C)包括「舉重以明輕」之方法
(D)不包括參考立法資料之歷史解釋
統計: A(417), B(3722), C(579), D(3825), E(106) #2436455
詳解 (共 10 筆)
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B. 限縮解釋:
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C. 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D.反面解釋:
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
E. 補正解釋:
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
F. 類推解釋:
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該條項之法意無違。
G.歷史解釋:
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H.體系解釋:
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又稱為系統解釋,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答案好像有問題.....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2)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
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關係:
(1)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
(3)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立法技術有三 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
1.原則規定
抽象的一般性準則 無具體的規範內容
2.列舉規定
--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
--省略規定之事項 應認為有意省略
3.例示規定 舉具體之事項 說明上位抽象之概念
有關法律之論理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體系解釋之方法
(B)不包括「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法
(C)包括「舉重以明輕」之方法
(D)不包括參考立法資料之歷史解釋
答案:BD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這是用以解釋法律的一句格言,指如果在法律、合同或遺囑等文件中具體指定某一特定的人或物,那麼就意味著排除其它未被指定的人或物。
列舉
所謂列舉係指法條特別把所要規定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列舉出來,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如行政程序法第114條1項[1]即為列舉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108年初等考法大第5題
5 有關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比較法解釋乃參酌外國判決學說,於我國法的解釋無涉
(B)論理解釋又稱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主要是由立法資料和法律史去探討條文真意
(D)目的解釋乃探討法條的原意與目的 .
答案是A
這題我選D,想說不是有歷史解釋嗎,我去查網路,我沒錯,是考選部答案錯,以下資料摘自三民輔考
(2)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B. 限縮解釋:
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C. 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D.反面解釋:
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
E. 補正解釋:
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
F. 類推解釋:
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該條項之法意無違。
G.歷史解釋:
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H.體系解釋:
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又稱為系統解釋,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