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刑法中之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
(B)沒收違禁物
(C)禁戒
(D)強制工作
統計: A(167), B(1197), C(332), D(1005), E(1) #2937969
詳解 (共 7 筆)
刑法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
• 口訣:驅趕煎包上工寮
• 非拘束人身自由:驅逐出境95、保護管束92~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拘束人身自由:感化教育86、強制工作90、強制治療91-1、監護處分87、禁戒處分88+89~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 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違憲?】https://reurl.cc/024vgM
◦ 解釋文:(1)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第2項前段)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同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禁處分、禁戒處分、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保安處分(驅感監保禁工療)
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所為之司法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當保安處分具有成效時即可停止執行,並適用從新原則。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類型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沿革
刑法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人,透過刑罰來處罰犯罪人;另一方面,對於不能使用刑罰制裁,但仍具備危險性的犯罪人,或對於僅用刑罰無法改善的犯罪人,則適用保安處分以維護社會安全或預防再犯。
本制度是受到十九世紀末期刑法理論中盛行實證主義的影響,基於防衛社會或彌補刑罰之不足,對於無責任能力,無法適用刑罰或減輕刑罰之人,所使用的處理手段。其目的並不在於回顧性的懲罰,而在於展望性的犯罪預防。
執行時機
刑前執行包括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對有傳染性之性病犯罪人之強制治療;
刑後執行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刑前執行。
依性質區分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保護管束、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