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 下列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有關無故跟追他人不聽勸阻之處罰解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個人行動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
(B) 參與社會生活,屬個人之行動自由,有權完全不受他人之干擾
(C)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D) 系爭規定所保護,包括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等
(E)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屬憲法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統計: A(1722), B(574), C(1804), D(1761), E(582) #579250
詳解 (共 6 筆)
有依賴大法官加以解釋,例如:隱私權,人性尊嚴,姓名權等,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1.法律保留原則:國家機關之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與授權,才具有合法性。
2.比例原則: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為比例原則。
3.公益原則:憲法第23條,其目的為增進公共利益,為公益原則。
V(A) 對個人行動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
正確
理由書:
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
(B) 參與社會生活,屬個人之行動自由,有權完全不受他人之干擾
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
採「憲法 第 23 條」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理由書:
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
V(C)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正確
憲法第22條,個人資料自主權、隱私權的1種。
理由書:
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V(D) 系爭規定所保護,包括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等
正確
憲法第22條,身體權
理由書:
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屬憲法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22條:隱私權,人性尊嚴,姓名權、身體權、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89
解釋字號
釋字第68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