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有關公務員保障及救濟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受免職處分者,如對該免職處分不服,得提起復審
(B)受到一次兩大過之公務員,如有不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C)受申誡之公務員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D)考績丁等之公務員,如有不服,得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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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8030), C(1181), D(503), E(8) #796240

詳解 (共 10 筆)

#1104785
走復審 =>行政訴訟 1.身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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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721
效果上:兩大過=丁等=免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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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051

109.9.22保訓會函釋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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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3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4條第1項,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方式有,復審、申訴、再申訴。而復審標的為原處分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獲利益者(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其主要有二:涉及公法上之財產權請求權之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於其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又免職之行政處分,乃公務人員考績為丁等、記二大過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2條參照)。受免職者,乃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受免職之公務人員若不服該處分,認為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者,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障法第44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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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132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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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356
考績丙等可以復審,最高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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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943
考績丙等依大法官解釋可以複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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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259
C指懲處的申誡,才可申訴再申訴.
懲戒是公懲會一級一審,不符懲戒的申誡,救濟只有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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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74
因為丁等:不滿60分者,並應予免職,故要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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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102
(B)受到一次兩大過之公務員,如有不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兩大過=免職,不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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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26787
未解鎖
公務員不服申誡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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