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下列各種警察行政行為,何者為警察處分?
(A) 警察對民眾檢舉路霸之復函
(B) 警察對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C) 警政署對各級警察機關所發布之署令
(D) 警察對集會遊行申請之准駁
(E) 警察命令解散非法之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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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165), C(234), D(1703), E(1702) #654630

詳解 (共 5 筆)

#3905713

(A) 警察對民眾檢舉路霸之復函 

主管機關處理與否對檢舉人權益並沒有發生任何影響,相關的函覆自然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觀念通知的一種,檢舉人不可以對它提起行政爭訟。


(B) 警察對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事實行為,不具備強制力


(C) 警政署對各級警察機關所發布之署令

行政規則

 

(D) 警察對集會遊行申請之准駁 

行政處分


(E) 警察命令解散非法之集會遊行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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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409
廣義的行政處分包含了「狹義的行政處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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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718
補充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以下略)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不能訴願與撤銷之訴,考慮一般給付訴訟與國賠
制止※即時強制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已執行無回復可能故不訴願與撤銷訴,考慮確認訴與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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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927
署令=行政規則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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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878

(A) 警察對民眾檢舉路霸之復函

 

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B) 警察對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C) 警政署對各級警察機關所發布之署令

 

行政規則

 

 

(D) 警察對集會遊行申請之准駁

 

行政處分

 

 

(E) 警察命令解散非法之集會遊行

 

 

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1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  1. 警告、 2. 制止或 3. 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義務違反) 例如:緊急性集會、遊行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義務未履行) 例如:偶發性集會、遊行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  4. 強制 (強制驅離) 為之。

 

 

 

警察機關執行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1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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