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簽訂健保合約之醫療院所,請求返還溢領之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B)人民之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C)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後,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 給付
(D)行政主體間之給付關係,應依互相協商機制處理,不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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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4), B(1230), C(2080), D(4640), E(0) #3036183

詳解 (共 7 筆)

#5963029
C「得」改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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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960

(C)得 ➜ 應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D)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47
0
#5832509
法務部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803509930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104.12.30)
行政執行法 第 11、26 條(99.02.03)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資料來源:
1120602取自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31347&type=E&keyword=&etype=etyp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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