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A)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B)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教師
(C)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D)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4), B(3683), C(330), D(844), E(0) #3036167

詳解 (共 10 筆)

#5691044

(B)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教師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148
0
#5691331

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的對象為何?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可區分為「適用對象」及「準用對象」如下所述:

一、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凡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不適用)

二、準用對象: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包括: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以維護救濟制度之公正性。

89
0
#569359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B

(A)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X, 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

(B)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教師-O, 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

(C)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X, 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2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X, 公務人員保障法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2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3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18
0
#5679895
(B)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
(共 2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710427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776967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1、適用對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3規定,適用對象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2、準用的對象: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2)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而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3)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4)各機關依法派用、聘任、聘用、僱用 or 留用人員
(5)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之人員,或訓練期非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此類人員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依訴願法之規定救濟。
10
0
#5774731

公務人員保障法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8
0
#5683870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735769

公務(人)員各法規適用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

  1. 政務人員
  2.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3.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5.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6. 民選地方首長
  7. 軍職人員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69-778af-1.html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第 26 條

  1.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保障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 102 條

  1.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1.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公務人員陞遷法(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17 條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18 條

  1.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2.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3.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公務人員考績法(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21 條

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22 條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 23 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111 年 10 月 31 日)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2.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1
0
#5951189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1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750924
未解鎖
9.     ...
(共 4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4974488
未解鎖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3,本法所稱...
(共 2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私人筆記#4965873
未解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5月23日...
(共 2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7770848
未解鎖
第 9 題(答案:B) 保障法不保障誰...
(共 1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