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有關警察任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任務條款性質上屬組織法中之權限規定
(B) 警察任務條款得作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發動依據
(C) 不涉及人民權利範疇之警察作為,只要在警察法任務範圍內,即可發動
(D) 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屬警察之主要任務
(E) 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任務競合時,適用法益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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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124), C(984), D(833), E(1138) #2193676

詳解 (共 5 筆)

#4395040

V(A) 警察任務條款性質上屬組織法中之權限規定

 

 

 

(B) 警察任務條款作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發動依據


不得


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條款,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警察法」僅為「組織法」,「欠缺行為法、作用法」,「不足以」「作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發動依據」。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0

 

解釋字號

釋字第57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V(C) 不涉及人民權利範疇之警察作為,只要在警察法任務範圍內,即可發動

 

 

V(D) 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屬警察之主要任務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V(E) 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任務競合時,適用法益衡量原則

 

法益衡量原則 =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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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817


(A)警察法第9條:職務上的權限的劃分-組織法

    警執法第2條:為行使職務上的權利-作用法


(B)和(C)考的概念是警察行為是否皆須符合法律保留

把握的原則以是否侵害人民權利為依據


(D)為警察法第9條(ps.警察法第9條為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的具體化)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E)考的是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的競合

依照法律而言,大部分都是刑事優先

但是依照學說,應依照法益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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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688
(B)警察法僅為組織法,無法供做警察行使...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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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865

權限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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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532

B白話:

法律有寫警察的工作是什麼,只要符合那個工作範圍,

警察就可介入處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警察法性質組織法,所以才有警執法誕生。

Ps:
 明確性:「寫得清不清楚」
保留:「是不是一定要法律來寫」(應有法律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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