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下列對行政契約履行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照書面約定方式為必要之指 導
(B)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時,得調整契 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行政機關為行政契約之終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D)行政機關為契約內容之調整或終止,應對相對人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負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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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2759), C(606), D(2326), E(136) #434865
統計: A(739), B(2759), C(606), D(2326), E(136) #434865
詳解 (共 10 筆)
#693637
(A):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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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74
(B)的爭議點應該是在那個 僅 字吧。 → 只有 的意思。
但可調整契約的,有兩種情況。 (所以題目太極端了,後來才會送分)。
情況1:
§146: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法條可沒有 僅 字喔。)
情況2:
§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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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96329
(C)錯的點應該是在於選項的敘述上多了「及非財產上」。只有財產上損失才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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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46
146: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147:
147: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比較:
146要件: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146結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147要件1:因有情事重大變更&當事人之ㄧ方非人民
147結果1: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147要件2:因有情事重大變更&當事人之ㄧ方為人民
147結果2: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結論:
當事人之ㄧ方為人民時:
若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若因有情事重大變更 ->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對照:
(B)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時,得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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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704
B應是少了『得於必要範圍內』這句話,因為有了這句話就不能用『僅』這個字(得和僅意思衝突)
D是不可以對『非財產』而行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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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51
第147條(情事變更後契約之調整或終止)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B)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時,得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行政機關單方面終止契約)
回3F 如上述147條 情勢變更 雙方要先經過調整,調整不行,才能停止契約(並不是單方面終止)
我這樣解 不知道 有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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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41
這題有人申訴嗎?B的僅也不對阿,情事變更也可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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