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受理訴願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可能處理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則為不受理決定
(B)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C)以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並逕為變更
(D)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有重大損害,則以決定駁回訴願,並於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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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5192), C(1801), D(548), E(0) #434873
統計: A(564), B(5192), C(1801), D(548), E(0) #434873
詳解 (共 10 筆)
#743885
訴願法第79條(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第一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第81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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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9835
解析:訴願法79+81條
1.訴願無理由者-->決定駁回之。(79)
2.訴願有理由者-->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81)
(B)選項,訴願無理由是無法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1.訴願無理由者-->決定駁回之。(79)
2.訴願有理由者-->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81)
(B)選項,訴願無理由是無法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81
0
#780329
(A)訴願法第77條第2款
(B)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C)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D)訴願法第8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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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2338
(B)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是訴願件於法律上無理由者(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所以題目說訴願無理由駁回,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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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344
不受理決定 →才有→ 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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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440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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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510
訴願法第79第一項 訴願無理由者, ""受理訴願機關 應以決定駁回之""。所以,b選項敘述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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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309
看不太懂5F"不受理決定 →才有→ 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這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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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56
應該是因為法條上寫的是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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