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得為訴訟代理人?
(A)律師
(B)會計師
(C)當事人為私法人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D)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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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1489), C(5402), D(1748), E(0) #434880
統計: A(260), B(1489), C(5402), D(1748), E(0) #434880
詳解 (共 8 筆)
#693533
行政訴訟法
第49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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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822
私法人的話,就要回到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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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098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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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860
行政訴訟法 在103/6/18 修正第49條,新條文為
行政訴訟法 第49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
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
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
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
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
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
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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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042
考上司法官,就等於擁有律師執照!!!
所以考上公部門的XXX,就等於擁有XXX的執照!!!所以對於一些很難考的執照不如考公部門(誤)
(C)當事人為私法人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應改成公法人
(D)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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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441
今年考就是錯這題 我不會再犯同樣的錯= =
行訴49
行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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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643
選項C 是針對 交通裁決事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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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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