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人民申請出國洽商被駁回,致遭受財產上損害,經訴願被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
(A)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C)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D)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一律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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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095), C(553), D(577), E(5351) #434879

詳解 (共 10 筆)

#703252
第5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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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684
這題我也認為是應該要打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如同18F所說,出國遭駁回若打第五條課予>>但處分已執行無法回復原狀打了無實益。

所以打第六條確認處分違法,原因:
1.主要是要取得勝訴判決 可依此提國家賠償或合併請求。
2.亦可避免重複危險--可參考釋字546號解釋(若下次還要出國辦公又被駁回??!!所以為了保護下次不再被駁回,有權利保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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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46號解釋:
本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此項決定,自屬行政處分。其處分違法或不當者,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提起訴願。惟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依訴願法第七條應予駁回。」旨在闡釋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惟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經審議或審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是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人民之被選舉權,既為憲法所保障,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若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者,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此類訴訟相關法院自應予以受理,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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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663
個人淺見,因為人民財產已受損害,即使能再出國也已無法挽救(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而人民又具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是否應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為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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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95
申請被駁回,但你的利益已經受到損害,你再提課予義務的訴訟請求做成讓你出國的行政處分,已經無訴之效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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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590

有問題的是題目的"情境",因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一、二項規定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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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212
這題考選部更正答案一律給分,不懂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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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49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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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50
題目有問題  照理說應該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但題目又有說訴願被駁回(違法之訴不必經訴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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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660
還是不懂這題憑什麼送分就算可以打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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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42
應該是題目出得太爛~~~人民出國還需要申請喔?~整個邏輯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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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06439
未解鎖
43 人民申請出國洽商被駁回,致遭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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