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應如何處理?
(A)為不受理之決定
(B)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C)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D)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07), B(1024), C(662), D(101), E(0) #434876

詳解 (共 7 筆)

#713094
訴願法77條: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應於30日內補送)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並非訴願之主體)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駁回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1.但原處分雖屬不當,如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
2.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192
0
#721180
不受理:
例1.簡單講就是你要報考的文件沒有備齊。
例2.或 9/1就要報名截止了 你卻10/1才來報名,連收都不收。

無理由駁回:
例1. 你文件備齊了,先收件了,但審查後你資格不符,退件。
例2. 你要報考台電的,卻寄來高普考報名的地點,審查後說你寄錯地方了,退件。

這樣舉例不曉得是否可以?    有說錯的地方煩請高手指正    謝謝   ^ ^
98
0
#1250804
第二組例2還是不受理吧,高普如何審台電的資格呢
12
0
#2175590
如果是程序上的 是以不受理 比方 妳去申...
(共 1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13219
謝謝你:)
5
1
#713083
不受理
無理由駁回
要怎麼分??
3
1
#6499362

好的,我們來詳細解釋這個問題,並釐清「不受理」和「駁回」的差別。
首先,根據《訴願法》的規定:
* 《訴願法》第62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或未為代理人之委任,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訴願人補正。」
* 這條是關於可以補正的情況,機關應通知補正。
*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經原行政處分機關再審查逾越法定期間者。
* 三、訴願人不合法定程式為代理,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四、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五、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六、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 七、對於不屬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之事件提起訴願者。
* 八、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九、行政處分以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這條明列了各種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的情形。
現在,我們來分析題目中的選項:
*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
* 這直接符合《訴願法》第77條第1款前半段的描述:「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A) 為不受理之決定:
* 這正是《訴願法》第77條所規定的處理方式。當訴願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且無法補正時,表示這個訴願案件根本不符合受理的資格,所以應做出「不受理」的決定。
* (B) 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 這是針對「可以補正」的情況。題目明確指出「不能補正」,所以此選項不符。此外,補正期間是由機關酌定,不一定是20日。
* (C) 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 「駁回」的決定是針對訴願案件已經進入實體審查後,發現訴願人主張的理由不成立,或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也就是說,經過審查,訴願人敗訴。這與程序上「不能補正」的情況不同。
* (D) 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 停止程序通常發生在等待其他法律程序的結果,或者需要等待特定事實確認的情況,與訴願書程式不合法且不能補正無關。
不受理與駁回的差別:
* 不受理 (Dismissal without merits / Rejection of filing):
* 原因: 訴願案件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且該程序瑕疵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
* 性質: 受理機關根本不對訴願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它認為該訴願案甚至不應進入審理階段。
* 效果: 訴願人若想繼續救濟,需重新提出符合要件的訴願,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窮盡訴願程序或依法可直接訴訟)。
* 駁回 (Dismissal on merits / Rejection after review):
* 原因: 訴願案件在程序上合法,已經進入實體審查。但經審查後,受理機關認為:
* 原行政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 訴願人主張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理由不成立。
* 性質: 受理機關對訴願的實體內容進行了審查,並認為訴願人沒有理由獲得勝訴。
* 效果: 訴願人若不服,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等)。
簡而言之:
* 不受理 = 資格不符,連進門都不行。
* 駁回 = 資格符合,進門審查後發現你沒道理。
因此,當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時,是屬於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A}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