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偵查員甲逮捕通緝犯乙,為取得乙自白而拳腳相向,造成乙背後挫傷,乙亦自白其犯罪事實,事後,乙針對甲之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追訴處罰罪
(B)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C)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D)甲事後與乙和解,乙撤回告訴,甲不會被追訴
(E)乙之自白,因為撤回告訴,污點滌除後而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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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714), C(525), D(124), E(25) #818805
統計: A(117), B(714), C(525), D(124), E(25) #818805
詳解 (共 4 筆)
#1433608
濫權追訴處罰罪只適用法官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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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80
請問A為什麼錯呢?意圖取供而施以強暴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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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612
刑法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純正身分犯),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追訴/處罰犯罪之公務員? ?學說:司法官、偵查輔助機關(司法警察✅、調查官✅檢事官✅)
實務:僅限司法官(法、檢),不包括警察等
But 警察若濫權追訴民眾,仍可能構成304強制罪、302私行拘禁罪,且係利用職權所為之,依134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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