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下列何者得提起「抗告」?
(A)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
(B)對證人科罰鍰之處分
(C)關於通訊監察之裁定
(D)聲請調查證據經裁定駁回者
(E)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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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9), B(356), C(1203), D(206), E(355) #818811
統計: A(1299), B(356), C(1203), D(206), E(355) #818811
詳解 (共 10 筆)
#1595911
E選項的「處分」和法條的「裁定」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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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594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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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6323
答案應該要有B吧!? 刑訴178III
只是當年警大考試沒人申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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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979
同意10F說法,處分是準抗告,裁定是抗告,請看下方連結
歷屆考題有考出來所以建議修改E的答案
http://www.yamol.tw/itemtag-%E6%BA%96%E6%8A%97%E5%91%8A-47750.htm#99
五天後沒人異議建議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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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857
答案更改為 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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