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教唆乙殺A,A被殺死後,乙返家途中,因衣服沾有大量血跡,被巡邏警察攔查,乙即自首自己殺人,警察隨即以殺人罪之準現行犯加以逮捕,乙並供出其是受甲之教唆而殺A,且甲正準備出國,於是警察乃立即前往甲住所,要求甲開門,甲不從,警察乃強制進入甲家,經過一番搜索,在其主臥衣櫃找到躲藏其中的甲,而加以拘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可根據乙的供述,逕行進入甲住所,對甲進行緊急拘提
(B)警察可根據乙的供述,但仍需要有搜索票才可進入甲住所,對甲進行緊急拘提
(C)警察不得以乙的供述,逕行進入甲住所,對甲進行緊急拘提
(D)刑訴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之共犯包括教唆犯,所以可對甲緊急拘提
(E)刑訴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之共犯不包括教唆犯,所以不可對甲緊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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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42), C(36), D(224), E(67) #818816
統計: A(511), B(42), C(36), D(224), E(67) #818816
詳解 (共 8 筆)
#1158525
共犯是否包括叫唆犯?
肯定說(通說、實務採之):
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存有急迫情形時得緊急拘捕,故如叫唆犯正在犯罪現場附近,仍屬急迫情況,自得緊急拘捕…
題目有寫:且甲正準備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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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884
(D)應是88-1條而非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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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526
警大釋疑:
1.C、D二選項漏字。
2.故本題原公布答案(AD)修正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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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638
我覺得不太對吧?88-1是急迫性,教唆犯哪裡來的急迫性?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所謂現行犯供述之共犯,應指現行犯之共同正犯而言,幫助犯苟參與犯罪實施中之幫助行為,亦可以現行犯處理,可予緊急逮捕。 至於教唆犯本為正犯實施犯罪行為前之另一獨立犯罪行為,自不發生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急迫情形,應非緊急逮捕對象。另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應以客觀上 有事實足認確有共犯之重大嫌疑,而不能僅憑現行犯之供述,以免攀誣陷害,或故作不實虛偽供述。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所謂現行犯供述之共犯,應指現行犯之共同正犯而言,幫助犯苟參與犯罪實施中之幫助行為,亦可以現行犯處理,可予緊急逮捕。 至於教唆犯本為正犯實施犯罪行為前之另一獨立犯罪行為,自不發生不及報告檢察官之急迫情形,應非緊急逮捕對象。另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應以客觀上 有事實足認確有共犯之重大嫌疑,而不能僅憑現行犯之供述,以免攀誣陷害,或故作不實虛偽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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