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下列何種原因發生,視為撤銷羈押,無庸經過法院裁定,應立即將羈押中的被告釋放?
(A)羈押原因消滅
(B)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C)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處分
(D)偵查中羈押期滿,未經起訴
(E)羈押之被告受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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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585), C(608), D(607), E(548) #818810
統計: A(190), B(585), C(608), D(607), E(548) #818810
詳解 (共 4 筆)
#1432015
(A)要經過法院裁定,不是視為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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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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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8條第二項
(E)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 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 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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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68
不或緩起訴,押滿未訴,未延長羈押
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 、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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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731
為何A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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