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下列何種原因發生,視為撤銷羈押,無庸經過法院裁定,應立即將羈押中的被告釋放?
(A)羈押原因消滅
(B)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C)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處分
(D)偵查中羈押期滿,未經起訴
(E)羈押之被告受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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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585), C(608), D(607), E(548) #818810

詳解 (共 4 筆)

#1432015

(A)要經過法院裁定,不是視為撤銷羈押

107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B)108條第二項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

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C)

259

羈押被告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

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D)108條第七項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

時通知法院

 

(E)

316

羈押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判決

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

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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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137
視為撤銷羈押白話是等同撤銷羈押 A羈押...
(共 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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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68

不或緩起訴,押滿未訴,未延長羈押

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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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731
為何A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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