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
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B)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
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C)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
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規定
(D)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不包括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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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7), C(79), D(232), E(0) #1650139
統計: A(179), B(17), C(79), D(232), E(0) #1650139
詳解 (共 5 筆)
#5212570
這份考卷是106年的考題,採購法第15條108年才修改成:
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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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062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請問不是修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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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740
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A)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Ⅱ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Ⅲ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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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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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規定
(D) 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不包括總經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3日(88)工程企字第8811637號函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現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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