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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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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事務員-機電、一般行政、身心障礙:政府採購法概要#6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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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事務員-機電、一般行政、身心障礙:政府採購法概要#64118 |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事務員-機電、一般行政、身心障礙:政府採購法概要#64118
年份:
106年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35.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 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 廠商競爭者
(B)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 科目代碼:312 頁次:5-4 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C)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D)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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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陳芳逸
B1 ·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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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7 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
(共 2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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