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有關懲戒法庭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至刑事判決確定止
(B)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
(C)當事人就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
(D)案件經言詞辯論者,應指定言詞辯論終結後2星期內之期日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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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82), C(72), D(330), E(5) #1916345

詳解 (共 3 筆)

#4385480

(D)修法後已改為三星期,故此選項也錯誤

答案應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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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2455

(A)懲戒法39條,得裁定於第一審判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

(B)懲戒法第42條。

(C)懲戒法第26條第2項。

(D)懲戒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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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634

(A)

39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B)

第42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C)

26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當事人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先為裁定  前二項裁定作成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之案件,經言詞辯論者,應指定言詞辯論終結後二星期內之期日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理之委員為限;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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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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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法第39條I同一行為,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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