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下列何者不符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A)懲戒案件由委員 5 人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及裁判
(B)懲戒案件之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C)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至多 3 人,並以有律師執業資格者為限
(D)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合議庭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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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215), C(295), D(59), E(5) #1483146
統計: A(174), B(215), C(295), D(59), E(5) #1483146
詳解 (共 4 筆)
#4426321
歷經修法後ABC選項都是不符合現行法規的...
(A)懲戒案件由委員 5 人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及裁判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B)懲戒案件之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 44 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C)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至多 3 人,並以有律師執業資格者為限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4 條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D)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合議庭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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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80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
各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
者充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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