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證據之取捨乃法律審法院之職權
(B) 供述證據僅限於體驗供述
(C) 證人所提供之意見或推測之事項,如以其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得作為證據
(D) 證人所提供之意見或推測之事項,屬意見供述
(E) 證人所提供之意見或推測之事項,如與其體驗之事實無關者,亦得作為證據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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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266), C(1526), D(1388), E(70) #1964653

詳解 (共 3 筆)

#3255470
事實審法院與法律審法院如何區分?其職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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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6100
(A) 證據之取捨乃法律審法院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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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513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中的「意見引述(意見限制之例外)」與「證據能力之分配」:

• (A) 錯誤: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屬於「事實審」法院(一審、二審)之職權。最高法院(第三審)屬於「法律審」,原則上不調查新證據,也不重新對證據進行事實上的取捨。
• (B) 錯誤:供述證據泛指人類透過言語、文字表達思想或體驗的證據。除了包含證人對過去親身經歷、看到的「體驗供述」外,也包含了被告的「自白」,或是證人綜合其體驗所表達的「意見供述」,並非僅限於體驗供述。
• (C) 正確: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之反面解釋與實務見解,證人所提供之意見或推測事項,如果是以他「實際經驗之事實」為基礎者(例如:計程車司機依其開車多年的經驗,推測當時對方的車速至少有時速100公里),該意見與其體驗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得作為證據。
• (D) 正確:證人非依據單純的客觀所見所聞(體驗),而是加入了自己的主觀判斷、想像或推論,此種供述在證據法理上即屬於「意見供述」(或稱意見判斷)。
• (E) 錯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之明文:「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不得作為證據。」因此,如果與其體驗之事實完全無關,純屬瞎猜或憑空想像,則不具備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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