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在鑑定基準上有明文規定「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 之」的身心障礙類型是
(A)自閉症
(B)學習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
(D)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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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1), C(1713), D(42), E(0) #423703

詳解 (共 2 筆)

#1307046
其他障礙 鑑定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身體病弱 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肢體障礙 由專科醫師診斷 
情緒行為障礙 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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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09 02

第9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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