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訴第三審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三審關於訴訟程序得調查事實
(B)選項皆正確
(C)不適用強制辯護
(D)第三審之法律辯論應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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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786), C(360), D(80), E(0) #42597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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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394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
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B)(D)

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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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388條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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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

關於第三審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三審關於訴訟程序得調查事實 (B)選項皆正確 (C)不適用強制辯護 (D)第三審之法律辯論應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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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訴第三審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三審關於訴訟程序得調查事實 (B)選項皆正確 (C)不適用強制辯護 (D)第三審之法律辯論應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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