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不當?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C)小額程序第二審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裁判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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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7), B(164), C(270), D(196), E(0) #424436
統計: A(977), B(164), C(270), D(196), E(0) #424436
詳解 (共 8 筆)
#668055
| 第 436-8 條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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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29
只能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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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079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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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准用)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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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075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X;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O)
(C)小額程序第二審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裁判(O)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O)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O)
(C)小額程序第二審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裁判(O)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O)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4 條 (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0 條 (第二審裁制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0 條 (第二審裁制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8 條 (簡化判決書)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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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126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 依職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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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58
436-18 條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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