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於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之行使?
(A)起訴
(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
(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D)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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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036), C(336), D(71), E(0) #424438
統計: A(125), B(1036), C(336), D(71), E(0) #424438
詳解 (共 10 筆)
#677244
支票裁定強制執行一定要經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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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03
本票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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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5
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是指有權在法定的多個程序中,有選擇進行何種程序,而不是自我創設程序。
支票沒有向本票一樣的裁定執行程序,所以當事人不能選擇此種程序為權利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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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149
因為本票可以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而支票必須先訴訟~確定判決後才有執行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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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08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唉!沒得選擇~會逕以駁回。 不能選擇調解程序。
我是這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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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981
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支票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本票是由發票本人直接給付,若發票人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也可以當作貨幣再做消費。
但是如果發票人無法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支票則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曠日費時打官司,還不一定能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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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701
支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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