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預備合併乃原告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後位之訴為判決
(B)重疊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相互並存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併為判決
(C)兩訴無牽連關係者不得合併
(D)選擇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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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62), C(914), D(249), E(0) #424447
統計: A(115), B(262), C(914), D(249), E(0) #424447
詳解 (共 4 筆)
#1212989
本於公共利益考量,可為無牽連關係之客觀訴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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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1
C-單純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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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701
第205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 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 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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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803
(A)預備合併乃原告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後位之訴為判決(O)
(B)重疊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相互並存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併為判決(O)
(C)兩訴無牽連關係者不得合併(X;單純分併得無牽連或有牽連)
(D)選擇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判決(O)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124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並未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裁判,亦未定有先後之順序,而係請求法院就各該訴訟標的同時為裁判者,此為訴之重疊之合併。如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者,則為訴之預備之合併。查顏賽蘭所提起之訴,倘為訴之預備之合併,則法院應就其先位之訴先為調查裁判,先位之訴有理由,備位之訴即毋庸判決,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B)重疊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相互並存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併為判決(O)
(C)兩訴無牽連關係者不得合併(X;單純分併得無牽連或有牽連)
(D)選擇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判決(O)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124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並未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裁判,亦未定有先後之順序,而係請求法院就各該訴訟標的同時為裁判者,此為訴之重疊之合併。如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者,則為訴之預備之合併。查顏賽蘭所提起之訴,倘為訴之預備之合併,則法院應就其先位之訴先為調查裁判,先位之訴有理由,備位之訴即毋庸判決,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11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必有先位、後位不同之聲明,當事人就此數項請求定有順序,預慮先順序之請求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栽判,法院審理應受此先後位順序之拘束。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即毋庸栽判。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此與法院應擇對原告最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決之選擇合併之審理原則有別。查間接給付係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所訂立之另一獨立契約,債權人須先就新債務請求履行。國際貿易約定以信用狀付款係屬間接給付之一種,出賣人應先請求買受人交付信用狀,以確保雙方價金及貨物之交付,用維交易之安全。倘出賣人不能憑信用狀獲得承兌、付款,經催告買受人履行,仍不獲處理時,出賣人即得本於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因信用狀交付之間接給付與買賣契約為兩個獨立之契約,倘買賣雙方未約定買受人有先為給付價金之義務,買受人自非不得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以保交易之安全。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必有先位、後位不同之聲明,當事人就此數項請求定有順序,預慮先順序之請求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栽判,法院審理應受此先後位順序之拘束。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即毋庸栽判。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此與法院應擇對原告最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決之選擇合併之審理原則有別。查間接給付係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所訂立之另一獨立契約,債權人須先就新債務請求履行。國際貿易約定以信用狀付款係屬間接給付之一種,出賣人應先請求買受人交付信用狀,以確保雙方價金及貨物之交付,用維交易之安全。倘出賣人不能憑信用狀獲得承兌、付款,經催告買受人履行,仍不獲處理時,出賣人即得本於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因信用狀交付之間接給付與買賣契約為兩個獨立之契約,倘買賣雙方未約定買受人有先為給付價金之義務,買受人自非不得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以保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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