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仍可主張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仍可將原非當事人之人追加為當事人
(C)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不變更訴訟標的,而僅係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者,原告仍可為之
(D)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當事人僅能於第一審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第二審中,已無可能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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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53), C(191), D(2693), E(0) #226545

詳解 (共 10 筆)

#203018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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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8
第 256 條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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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03
C依照民訴256條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就不需考慮255或446的限制,原告仍可為之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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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037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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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52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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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309
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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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18
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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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186
(D)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當事人僅能於第一審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第二審中,已無可能性為之....答案為錯誤
言下之意第二審還可變更或追加那第三審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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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275
那C嚴格來講不算是訴之變更或追加ㄟ......就跟題目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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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53
256 條

不變更訴訟標的,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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