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之住所在台中市,某日開車到嘉義訪友,途經彰化時不慎撞傷住所於台南之某甲,導致甲骨折受傷。若某甲欲對某乙提起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問下列那二個法院有管轄權?
(A)台中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
(B)台中地方法院與彰化地方法院
(C)彰化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
(D)台中地方法院與台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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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032), C(81), D(189), E(0) #226552

詳解 (共 6 筆)

#1256783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所以 犯罪地>被告住所>被告居所>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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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26626
第十五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解釋/判例】56年台抗369【相關法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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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25032

1

1以原就被,居所地法院<住所地法院

2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15

侵權,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

請求損害賠償涉訟者,得於

1受損船最初到達,

2加害船被扣留地、或加害船籍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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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85147

第1條&第15條

1
2
#5664369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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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627
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解釋/判例】21年上2717【相關法規】§18§510§557;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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